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围绕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努力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采取了扎扎实实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实现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指明了继续前行的正确方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非常明确地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对此有明确的表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大的特色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领导地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严格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失去有效的政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会失去前进的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旗帜鲜明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对于法治中国建设以及各项法治改革措施地有序推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
二、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地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非常清晰地阐明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的意义。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的高度重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框架下,正在形成诸多具有相互逻辑关联和制度互补功能的具体法治运行体系。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等。围绕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地展开,法治中国建设稳步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已经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抓手,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水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为了全面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增加了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同时完善了立法监督制度和立法程序设计,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事项作出严格限制,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以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作为调整国家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同时出台了《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重要法律,构建起完整完备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此外,目前正在紧密锣鼓加紧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不久即将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顺利出台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可见,党的十八大以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已经深入人心,在实践中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效。
四、严格执法,努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明确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设法治政府。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明确提出到2020年小康社会建立时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了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用法治限制政府的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都陆续推出了本地本部门的“政府权力清单”,将政府的权力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是党和政府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今后几年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宣言和行动纲领,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建成的决定性阶段。
五、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在保障人权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为了保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人权司法保障功能,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深受质疑且在中国适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实质性的突飞猛进式的跨越式发展。为了保证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出台了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开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文件,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维护了司法权威。
六、全民守法,抓住了“关键少数人”守法这个“关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方面依赖于制度建设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取决于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自身素质,特别是要培养一支保证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维护法治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民守法”的要求,而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人”是“全民守法”的核心。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要通过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重大和复杂问题的法律意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规定: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期间,“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保证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自觉远离违纪红线。”总之,领导干部是全民守法中的“关键少数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必须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要就“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要决定。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做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才能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于律己、遵规守法,自觉地在本职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谨慎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不仅形成了科学合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重要的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法治精神渗透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教育、法学研究等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法治思维在全社会得到了培育,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各级政府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得到增强,“整体法治观”、“总体法治观”等法治系统论的理念正在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在法治系统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强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要求我们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还要关注具体法治的建设,要关心每一个法治细节,尤其是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解决所有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的全过程,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宪法法律秩序,提升宪法法律权威。此外,在不断完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还要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之间的相互关系,努力打造有利于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平台,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走出国门,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构建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华法治文化,通过经济全球化、一带一路建设、国际间的经贸往来和合作、人权的国际保护等渠道,扩大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内和国际影响,打造属于中国自己的法治国家模式,走出一条属于中国自己的法治道路。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