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免责不是给贪腐“松绑”“减压”
“有的认为经济要上、反腐要让,有的把容错曲解为纪律‘松绑’、反腐‘减压’。”在十一届省纪委四次全会上,省委书记杜家毫指出当前一些人思想和行动上的误区,并强调,新时代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改革是勇敢者的探索。正因如此,建立容错机制,是防止改革创新者“一手持剑冲锋、一手拿盾自卫”的关键一招,体现了我们党对事业和干部的高度负责。
然而,容错不是“纵错”。现实中,确有党员干部把“容错”异化成了违纪的“挡箭牌”。三湘风纪日前对我省安化县公安局顶风违纪公款吃喝问题的案例剖析,就颇具代表性。2017年12月18日,省纪委收到反映安化县公安局违规采购、消费白酒问题的网络举报。调查发现,2016年6月,安化县公安局违规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采购了600瓶白酒。然而相关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均提到,赴贵州买酒是为了节省公务接待经费。此案中,要说当事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知之不深,怕是连他们自己都不信,之所以给违纪行为找了这么个借口,就是觉得理由足够冠冕堂皇,应该在组织容忍的范围之内。殊料,容错机制绝不会为此“买单”。案件一经查明,涉案的5名干部均被处理。
容错有边,界限不能模糊。划出“边”“界”的标准,就是“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照“三个区分开来”的标准,就能洞察出是失误还是失职,是敢为还是乱为,是为公还是徇私。
容错机制是给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吃的一颗“定心丸”,不是违法乱纪、胡作非为者的“避风港”。我省对动机不纯、超越界限的错误“零容忍”,就是旗帜鲜明地宣示:容错绝不意味着纪律上的“松绑”。
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精准容错需要各级党委扛起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忠诚履职尽责,一旦发现有错不该容、责不可免的情形,就要果断出手、及时“点刹”。(欧阳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