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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魏军的《中国法制文学导论》想到的……
时间:2016-12-25来源:人民法制 阅读:10
一﹒中国法制文学理论权威
 
    魏军同志是我二十多年前的老朋友。早在1981年9月他率先创立了法制文学这一崭新的文学概念和文学理论学科,说明他具有敏锐的政治头脑,和坚持先进文化的远见卓识,他的这种创造性的开拓精神是十分可贵的,推动了我国法制文学的发展。成为中国法制文学理论创始人,和中国法制文学理论的权威人士。
    1986 年9月应《热河》杂志之邀,在笔会上我认识了魏军同志,这次笔会不仅有作家,也有当地的业余文学爱好者,魏军《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文学》的发言,深受与会者欢迎。因此,会议期间承德人民广播电台为魏军的发言作了专题节目向全市播放,《承德市报》发表了沙雨、文江同志撰写的题为——《法制文学是特殊的文学领域——访北京法制文学研究会会长魏军》专访,之后《承德市报》又连载了魏军的中篇小说《鸟语之谜》,受到好评。
    魏军有从军、从警、从文、从政的经历,在同龄人中有这样丰富的社会经历也是不多见的。他对古今中外关乎法律与犯罪题材文艺作品,有一种出乎自然的钟爱,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部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警惕性教育时,他对苏联的惊险文学就爱不释手,之后他又阅读了大量我国公案小说、新中国成立后的反特小说,以及西方的侦探小说和日本的推理小说等。他长期在公安部工作,因此,他有得天独厚接触和系统、深入地研究关乎法律与犯罪文学作品的条件,这就造就了他对这类作品有独到见解地和创造性地发挥。
    他曾创办、编辑大型文学期刊《啄木鸟》,创办并主编《侦破小说选刊》和《世界奇案佳作》,创办北京法制文学研究会当选为会长,创办公安部警官教育出版社,被任命为社长兼总编辑,创办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当选为会长兼秘书长,和中国法学会理事。这些开拓性的事业,无一不和我国法制建设有关,即是他出任中共中国文联纪律检查委员长会纪委书记后,仍和“法制”有密切联系,他这种执着的创业精神更是令人佩服和感动。
    他不但创作了多部法制题材小说和影视剧,而且长期以来坚持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令人瞩的成就。1990年他的第一部法制文学理论专著——《法制文学与创作》一书,荣获第一届全国通俗文艺优秀作品“理论佳作奖”受到社会关注。
    魏军同志的新作《中国法制文学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荣获第一届中国法制文学原创作品大奖赛“特别贡献奖”,和政大考研教育培训,定为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科目参考书目,可喜可贺。
    《中国法制文学导论》既然称之为“导论”,也就是“指导性概论”,当然属于理论著作无疑。
大家都知道,理论是指导实践的。但是任何一种理论,都不是坐在书斋中凭空想象杜撰出来的。理论产生于实践,在实践中总结,形成理论基础,反过来再用于指导实践,经过多次反复,在实践中提高、升华,最后才能产生“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魏军的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就是遵循这一原则,结合自己的创作实践加一总结而产生的,体现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原则精神。
    《中国法制文学导论》荣获“特别贡献奖”,使魏军成为中国法制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的领军人物,在我国当今作家队伍中,创作、理论研究并重,并取得优异成绩,实属凤毛麟角,不可多得。
     我以为,理论家最好就是实践家。魏军同志正是这样一个既有创作实践,然后产生理论,经过近30年的实践,最后形成较成熟的法制文学理论的实践家兼理论家。由他来写作《中国法制文学导论》,是最最恰当的,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且非他莫属。他不但是“法制文学”概念和法制文学理论的创始人和研究者,而且迄今为止,在研究关乎法律与犯罪的法制文学理论方面,如此深入、全面、系统,还没有第二个人达到他这样高的水平和成就。因此,说他是“中国法制文学”的理论权威,是当之无愧的。
 
二、法制文学是一个新的文学理论学科
 
    从文学概念出发,“法制文学”不仅是一个新的文学概念,而且也是一门新的文学理论学科。这个文学概念和理论,扬弃了以往关乎法律与犯罪作品不科学、不准确的称谓和界定,给这类作品以科学的界说和新的命题和生命,对研究这类作品,推动法制文学创作发展,繁荣文艺事业,加强法制建设,开展普法教育,构建和谐社会,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它是综合了许多种固有的文学样式之后归类产生的。所以说,在高等院校文科专业中,可能是比较年轻的文学种类,但从它所反映法律与犯罪内容看,却有悠久的历史可考。因此,作为一种文艺现象,特别值得注意和探讨。
    有人以为:法制文学,不就是侦探小说和推理小说么?不完全是。至少不仅仅是。
    侦探小说,是以案件的发生和侦破过程为主要描写对象的作品,由于突出的是曲折离奇的故事情节,最受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欢迎。据统计,侦探小说在欧美的图书销售量占到图书总数的15%到25%。柯南·道尔塑造的大侦探福尔摩斯,率先成为世界上最知名的虚构人物;而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小说销售总量,居然达到了20亿册(据《2000版吉尼斯世界记录》)。
    继侦探小说走红图书市场后,就是“推理小说”。
    推理小说,是以推理方式解开故事谜题的一种文学作品,故事通常都以凶杀案、盗窃案为主题,而中心人物则是侦探。所以也有人说:推理小说是侦探小说的一种,不过强调的是逻辑推理,而揭开谜底的往往并不是侦探。
    世界最早的推理小说要说是我国的《包公案》了,因为小说中的包公办案,比较注重“推理”(囿于时代背景,难免也有主观和迷信的描写)。20世纪二、三十年代,推理小说在欧美得到发展;六、七十年代在日本风行,跃居世界首位。 “推理小说”这个名称,也是日本首先起用的。然日本的推理小说,是从我国公案小说脱胎出来的。优秀的推理小说,不仅情节曲折离奇,引人入胜,而且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精道准确的判断,从而得到读者的欢欣和佩服。
和侦探小说、推理小说近似的,还有前苏联的“惊险小说”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反特小说”、“肃反小说”等等。
    尽管我们可以把《包公案》和《福尔摩斯探案集》这些“公案小说”、“侦破小说”纳入“法制文学”这个大框围中,但是绝不能倒过来说:“法制文学”,就是公案小说或侦察破案小说。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制文学”呢?
魏军同志的新著《中国法制文学导论》告诉我们:法制文学的形式和表现手法,也许可以和侦探小说或推理小说有类似甚至相同的特点,但其内涵必须高于侦探小说和推理小说。它是以维护、探索社会主义法制为首要任务的文学形式,肩负着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设的重任,绝不是以离奇甚至荒诞的故事来取悦于读者。
    读过侦探小说和推理小说的读者,大都有这样的经验:一部侦破小说捧在手里,也曾经被它的离奇故事所迷惑,爱不释手;但是一旦 “真相大白”,往往又会长叹一声:“原来案情这样简单!”
这就是侦探小说的致命伤:除了离奇,很少内涵,不值得反思。推理小说因为强调的是“逻辑推理”,至少在“知识性”上,比侦探小说略胜一筹。
因此,不论是侦探小说还是推理小说,长期以来,都被列入“消闲文学”的范畴,很难步入高雅的文学殿堂。——尽管克里斯蒂的小说销售总量达到了20亿册,但是从来没有人提出要把她推荐为诺贝尔文学奖得主。
 
三、法制文学是雅俗共赏的文学
 
    “法制文学”虽然也涉及到“案件侦破”,但它绝不是公检法司四个部门的“档案实录”或“档案材料文学化”。法制文学虽然歌颂了许许多多与不法分子英勇奋斗的刑侦司法人员,但它也绝不是单纯的“歌德”文学。
    法制文学必须突破“讲破案故事”这个单纯的通俗小说的老框框,才能从“消闲文学”提高一步,从健全法制、捍卫法制出发,以案件为载体,通过生动的故事,增加内涵,让人读后产生反思,再回过头来考虑作品的合法性,使通俗文学提升为高雅文学、主流文学。从而达到“法制文学雅俗共赏”这个最高境界的目的。
    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都难达到十全十美、完美无缺,都会有不全面的某些疏漏。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某一个案合情合理却不合法。”这些法律上的疏漏,往往就是被犯罪分子“钻空子”的地方。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方面法制不健全,一方面推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长期限以来,特别是“四人帮”横行时,办案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领导意图”,所以造成的冤假错案。1953年,我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参与上海市法院的建院工作,对于那种“无法可依”,深有感触。当时的上海市法院院长韩述之,仅仅因为说了一句“解放前无法无天,解放后有天无法”,1957年为此打成右派进了劳改队。
    反映司法人员在这方面办案困惑的文学作品,不仅是法制文学,而且是更高层次的法制文学。因为它能用典型案例的形象思维来说明“人治”的危害性,和指出虽然有政策法律但是不合理的危险性,从而促使和提醒国家健全法律、修改法律。这样的作品,不但作者需要具有独特的眼光和胆识,其作品的档次因提高而被社会关注。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的《悲惨世界》,不但应该属于“法制文学”,而且是这一类“法制文学”的典范。
    此外,不论从内容还是从效果看,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的史诗般巨著《古拉格群岛》(中文版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就是一部典范的法制文学,所以他当之无愧的终于成了1970年诺贝尔文学奖的得主。
    《古拉格群岛》详尽、全面地反映了前苏联“不合法的法制制度”,其中包含——
    1·种类繁多,五花八门的刑讯。
    2·荒谬绝伦的司法。
    3·彻底沦丧的社会道德。
    4·株连性逮捕,集体流放。
    5·超强度的死亡劳改和无端虐杀等等“非法的法制”。由此可见《古拉格群岛》无可置疑地是一部高雅的法制文学作品。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魏军同志倡导的“中国法制文学”,全称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文学”,他强调“法制文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忠诚卫士”,要求法制文学作品要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也就是说,法制文学除了具有“娱乐、消闲”的低档次任务,“教育、宣传”的中档次任务,还应具有“监督、提醒”司法当局,对国家法制建设建议、建言的高档次任务。
    魏军同志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他创作的长篇小说《荣辱悲歌》,就是一部具有深刻内涵的、典范的高雅法制文学。他以被俘志愿军归来人员,回国后的遭遇为主题,描写这些爱国主义的战俘们,如何在战俘营中为抗议美军战俘营当局,阻挠战俘遣返回国,与美、蒋特务英勇斗争,最终达到了遣返回祖国的胜利;但是回到祖国以后,这些分明是“爱国主义者”的战俘归来人员,不但没受到奖励,反而一辈子背上了“投降变节”的历史包袱,却无端地被长期内控不被信任,经过残酷的“长期审查”,即便是具有很强工作能力的人,却至死也不予以重用,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改正。魏军同志用形象思维提出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我们对待热爱党、热爱祖国的志愿军被俘归来人员的政策(实际上就是法制),有没有问题呢?难道不应该反思吗?!更可贵的是,魏军同志不仅指出了,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强加于志愿军被俘归来人员种种不公正的“结论”和处理,而且肯定了我党“有错必纠”、“事实求是”的优良作风。
    第一届中国法制文学原创作品大奖赛,我和戴春同志合写的180万字的长篇法制文学小说《悲欢世界》三部曲,就是因为接受并执行了魏军同志所倡导的“法制文学要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的理论,在创作上力求摆脱单纯描写案件的模式,使作品具有更深广的内涵,而荣幸地获奖。这部作品的历史背景是1957年至2007年,时间跨度长达50年。前20年,中国法制不健全,“单位首长”代行审判权,以个人好恶判断是非,把许多无罪或只有轻微罪的公民被强制戴上各种“帽子”,集中到劳改农场“终身劳改”。第一部60万字,写的就是劳改农场干警和劳改犯们的变态生活;接着1969年林彪背着毛主席发布“第一号战备疏散令”,把这些经过劳改、已经释放的、又作为“不安全分子”被强制发配新疆,过着凄苦的流放生活;后20年,打倒“四人帮”,拨乱反正,法制也逐渐健全,这些“无辜”受罪的人得到平反改正,回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有的发挥特长,成了专家教授;当然也有的恶习不改的,继续堕落……
    这部作品,将由时代国际出版公司出版。它之所以能够得奖,就因为作者对五、六十年代的劳改政策(也就是法制)进行了反思,把许多具体的个人“档案材料”经过梳耙整理,提炼成典型人物,写成了一部“时代的史诗”。这样的作品,尽管语言还嫌通俗,却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案件的叙述”,而是一部高雅的主流文学了。
    所以,法制文学经过这样的定位,它就不仅仅是单纯的“消闲文学”,而是可以上升到了主流文学的大雅之堂了。
 
四、法制文学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文学领域
 
    按照魏军同志的观点,法制文学不仅仅只是与“案件”有关的小说、报道、特写,更应该包罗万象,其触角甚至可以伸进电视、电影、戏剧、歌舞、绘画、摄影、书法等等与艺术关系密切的领域。文学与艺术,本来就是一家,影视剧、歌舞,都离不开“文学脚本”。深入研究法制文学,有利于促进与法制有关的影视剧,歌舞艺术的发展与提高。近年来常常听见观众抱怨一些描写“破案”的影视剧不好看,故事情节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难令人置信。除了表演技巧的因素之外,文学脚本的水平低下,难道不是更主要的原因吗?
    因此,中国法制文学研究会的会员,我以为不应该都是作家,其中也包括许许多多从事与法制题材作品有关的艺术家、新闻工作者,和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学家。而法制文学作家,也应兼或成为法学家,这一点魏军同志又走在前面了,他不仅是中国作家协会作家,还是中国法学会理事。只有这样,中国的法制文学,才能往更深、更广的领域开展,才能向更高、更美的层次进军!
    祝愿中国的法制文学,在魏军同志理论指导下,更加成熟,更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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