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开幕式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郎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李少平,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湖北省人大副主任张岱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正新,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万学斌,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光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秦慕萍等420多名来自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嘉宾出席了开幕式。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在会上表示,过去的五年,即“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时代。国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从严治党、进一步推动法治发展的步伐,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促进司法高效、权威,不断加强对公权的制约。中国刑法学界应进一步加强学术友谊,促进学术交流。中国刑法学会在过去的五年中积极加强了国内刑法学术的交流,连续举办五届刑法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不断拓展国际、区际间的刑法学术交流;坚持强化自身的建设;加强理论宣传和出版工作;积极参加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相关活动。
郎胜副会长出席会议并宣读中国法学会批复文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郎胜在开幕式上宣读了中国法学会同意换届的批复,并且对中国法学会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和期望:首先,要深化大局意识,服务社会主义大局,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中,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次,要坚持不懈地提升自身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强社会主义自身建设,强调权责明确,要继续发扬重视组织建设的优良传统。最后,要继续加强实践和理论建设,使法学研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重视理论研究,增强法学研究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自觉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李少平认为,现在中国正处于一个文化多样化、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刑法正面临新的挑战。从国际格局上来看,国际社会期待我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经济运行整体平稳,但深层次的矛盾尚未根本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大。从社会变革的角度来看,社会阶层机构分化,城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自治组织日益活跃,它们在增加社会活力的同时,也使违法犯罪的现象增多。从科技的角度来看,随着物联网、互联网的发展,人类生活正在经历和即将经历一场巨大的改变。当前我们面临的最现实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网络。网络安全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案件。网络盗窃、诈骗、传销、传授制作爆炸技术等严重影响安全。
随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岱梨、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骆郁廷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邹进文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在开幕式上依次发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做了总结性发言,他说,“我已经是第31次参加全国刑法年会了,所以可以说我是一名见证者。无论是会议规模,开会质量,论文水平以及实际影响力和吸引力方面,年会的总体水平都在不断提高。这次会议的内容非常重要,一是进行换届选举,二是奖励优秀论文,第三是开展学术研讨。年会的议题是会前经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选择确定的,确实是当下很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开幕式之后,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齐文远教授的主持下举行了第四届全国优秀刑法论文奖、第三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颁奖大会。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教授等50名学者获得第四届全国优秀刑法论文奖,中国社会科学院周维明等同学获得第三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的何荣功教授、吉林大学的李佳欣作为获奖代表发言。
下午两点半,中国刑法学会研究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新一届的理事会成员,高铭暄教授担任名誉会长,赵秉志教授担任会长,陈泽宪教授担任常务副会长,陈忠林教授、贾宇教授、刘宪权教授、莫洪宪教授、张明楷教授等人当选副会长。会议还选举产生了其他理事会成员。
下午四点半,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作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报告。裴显鼎围绕该《解释》就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提高、量刑幅度的调整、死刑的相关问题、终身监禁制度的创设和适用、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问题的关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罚金刑的适用、特定关系人与密切关系人的区分、赃款赃物的处置、数罪并罚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表示这一司法解释基本是成功的,但某些细节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仍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和学理上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