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先生问:
今年夏天,我和热恋中的女友到某地旅游时同居于某宾馆一客房中。当夜,几名治安民警在宾馆服务员的协助下以“例行检查”为由,强行打开门锁进入我们的客房,在未出示相关检查手续的情况下,对房间进行搜查并对我和女友分别进行单独盘问。我和女友均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对警方在深夜突然强行入室盘查的做法非常不理解。我们当即指责警方的行为属非法搜查,并且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我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却被答复宾馆属于公共场所,客房不属于私人住宅,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有权履行警察职责,警察的工作没有侵犯公民的住宅权。我们想听听贵所律师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以便进一步维权。
于德魁律师答复:
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法律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仅仅指公民自身的永久性家居房屋,还应包括公民的其他临时住所。旅客以预付押金方式租住宾馆客房,这一临时居所必须成为不受侵犯的对象,否则,公民住宅权以及相关的财产权、人身权就不能充分得到法律的维护与保障。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警察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为收集违法、犯罪证据,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住处依法可以进行搜查和检查。廉先生谈到的事件正是公民住宅权与警察执法检查权冲突的体现。
无论是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还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警察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在行政执法中,除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形外,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除遇紧急情况外,侦查人员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必须出示《搜查证》。目前,由于立法中给了警察权力以较大的空间,且缺乏权力制衡机制,与此相对应,被检查、搜查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往往被弱化。
本案中当地公安人员检查廉先生和女友投宿的宾馆客房进行的是“例行检查”,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检查人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且可能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前提下,警方显然缺乏在深夜突击检查住店旅客客房的充足理由。警察履行职责时,忽视了对公民隐私的尊重,有侵犯公民权的嫌疑。作为受侵害人,廉先生和女友完全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