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就是“半边天”。3月8日,湖南省于去年底出台的《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出台背景是什么?《规定》对女职工享受的劳动保护有哪些变化?如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3月4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解读。
《规定》新变化:提高女职工卫生费标准,强化女职工四期保护
据省人社厅介绍,1992年,省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我省的实施办法需要根据新的规定作出调整。同时,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以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修订,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需要与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
新出台《规定》有哪些变化呢?
《规定》提高了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我省女职工卫生费按照每月15元的标准执行多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该标准已明显偏低。《规定》将卫生费标准调整为每月不低于30元,所需费用,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并规定了要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的制度。
《规定》加大对特殊生理时期女职工的关怀保护,重点强化了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经期保护:《规定》明确从事连续站立劳动工作的,经期期间给予适当的工间休息。
孕期保护:《规定》在国家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或夜班劳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和确有保胎需求女职工的保护。
产期保护:《规定》在《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基础上,将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规定,从原15天调整为30天,将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规定,从原42天调整为75天,同时规定了女职工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期间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哺乳期保护:为方便女职工哺乳和用人单位用工的实际需要,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规定了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或者单独使用。
《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不得因被派遣劳动者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规定》还明确人性化的保护措施。如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筛查,并鼓励定期组织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等。
《规定》既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引导女职工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出台《规定》,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有利于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治观念,引导女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化解劳资纠纷。”省人社厅介绍。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建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曾鹤群 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