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人:湘乡市新华化工厂四十二名职工
湘乡市新华化工厂集体财产流失一案。2002年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将新华化工厂进行改制,改制时新华化工厂的房地产是3708.46平方米,同年6月17日通过湘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新华化工厂的部分产权以2002年合字11号转让合同转让给罗谷林,根据该合同约定及相关的红线图等资料充分证明该次转让了3085.79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其余622.67平方米的房地产均未列入拍卖范围。
2003年1月,周发泉利用虚假资料向湘乡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变更未列入拍卖范围的房屋产权。2003年1月16日,湘乡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湘房证,025252号房产权证给周发泉,严重损害了起诉人即新华化工厂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该案以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经过湘潭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下达了检察建议书。潭检民(行)监(2015)43030000029号,根据“人民检察院捡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特建议你单位:“新湘路办事处”依法维权直至向湘乡市人民法院对湘乡房产局提起行政诉讼。请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现在检察建议书下达即将5个月之久,可是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易礼云书记,杨鹏主任还是对检察建议书置之不理,由此特报告请求,(1)请求湘乡市人民政府对新湘路办事处相关责任人追究渎职责任。(2)请求湘乡市人民政府对新湘路办事处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纪律责任。(3)督促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依法维权直至向湘乡市房产局提起行政诉讼,追回流失的巨额集体资产。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潭检民(行)监(2015)43030000029号,
湘乡市新华化工厂42名职工代表:
刘弟为、王润池、陈建根、彭玉兰、杨得林
联系电话:138****6421,158****6205,189****6292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