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株洲市民银建文,男,汉族,72岁。2020年8月31日我,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控告书》;9月1日芦淞区检察院向我出具《回复函》;9月3日我向株洲市检察院邮寄《复查申请书》;9月27日株洲市检察院向我出具《群众来信函》。
2020年10月22日9时30分,我到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务服务中心反映相关问题,我在该院控申接待区填写了《来访登记表》,来访事项内容如下:“2020年9月7日,株洲市检察院收到我的信访复查申请书,9月27日,株洲市將该份复查申请材料转交原办理机关----芦淞区检察院处理。10月12日芦淞区检察院控申科长夏旭明确拒绝出具回复,要我向株洲市检察院要答复,特此前来,详见《湖南省信访条例》。”该院控申接待区一位女工作人员说,口头回复也是回复,并表示不会出具书面答复。当我一再询问其姓名时,姓很不情愿称姓谭,名字硬是不说。当我与她为姓名产生争执时,在该院大厅值守的惠洁物业株洲市检察院管理处主任刘红出面解围,将株洲市检察院控申接待区的女工作人员送进了楼道,并阻挡我进入。当我回头询问惠洁物业株洲市检察院管理处主任刘红时,她也不说该院控申接待区女工作人员姓名。
众所周知,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知悉国家机关名称和国家工作人员姓名,是公民行使监督的前提条件。株洲市检察院控申处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接待前来办事的公民,是其履行职务的表现。公民对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有监督权。
请向株洲市检察院控申处这位女工作人员为何不表明身份姓名?难道是是为了逃避公民监督?
2020-10-22
附件:
1、《刑事控告书》
2、《回复函》
3、《复查申请书》
4、《群众来信回复函》
5、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