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之所以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目标,是因为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我们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形成法律体系。而2011年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开始转向法律的实施。所以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中国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有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用四中全会决定的表述,就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这五大体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党内法规建设几方面来把握。
立法不仅要有数量,更要有质量
从立法上来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我们构建一个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人民利益和人民诉求的法律体系。我们不仅要有法律的数量,更要有法律的质量。而这个质量最根本、最重要的标准就是能够尊重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的利益,要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使我们的法律能够成为每个公民利益和权利的保护神。
法律制定出来后,需要变成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真正付诸实施。实施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都是为了把数以万计的法律规范条文,真正变成公民、企业、组织,特别是党政机关公权力主体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这个规范从纸面变成行为的过程,是一个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监督的过程。所以在实施方面,我们要通过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与司法体制,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使司法机关能够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干预地把法律规定付诸现实。从而让我们在公正执法、司法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构建有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构建完备的公权力监督体系,以此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权力真正依法行使。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这种权力不被滥用。为此,要在法律上构建一个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彼此监督的机制。在此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要行动起来,每一个监督机制都要发动起来,从而真正构建起有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备化要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需要与国家法律有效配合,要求党的文件、党的相关规定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要真正体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另外一方面,要求我们的党内法规需要体现更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密性,真正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每个公民意义重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比如,如果《劳动合同法》能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就能得到更多的保障。再比如带薪休假,虽然法律上作了规定,但其实很难落实,这就需要我们严格执法,付诸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真正形成之日,就是我们的法律能够真正实现良法善治之时。那时,我们纸面上的法律规定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项事业、每一个行为上,并落实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上,我们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得到依法、有效地保障,整个社会会更加和谐有序,整个国家将从法律大国走向法治强国,从而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目标。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